我国法律对于商标权获取的国法规定原则有因使用商标而产生商标权的使用原则,因申请注册商标而获得商标权的律对注册原则,以及使用与注册商标产生权利的于商混合原则。
一、标权我国法律对于商标权获取的国法规定原则有哪些规定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律对是于商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标权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国法规定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律对是于商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标权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国法规定即折衷原则,律对是于商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二、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
1.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三、商标权质押怎么办理
1.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律师在线提醒您,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3.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